檢察官對舘長提起公訴,

罪名是恐嚇罪,

被恐嚇的對象是賴清德。

恐嚇罪成立的法律要件是,

所謂受害人要心生恐懼。

因此舘長要向法官聲請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並接受詰問,

確定他有沒有心生恐懼。

若是賴清德不願或不敢出庭作証,

那法官應判舘長無罪,

並主動追訴賴清德誣告罪。

因為舘長的言語既然未使賴清德心生畏懼,

他去控告舘長恐嚇罪,

不就是典型的誣告嗎?

舘長到底說了什麼?

舘長在直播時回應網友斬首行動問題,

他說了一句「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

就是這句話惹出了官非,

還勞煩賴清德找大律師提告,

想必律師昂貴的訴訟費也是公費支付,

這可都是民脂民膏的納稅錢,

政府不是一天到晚喊窮嗎?

賴清德提告,

又給檢察官拍馬屁的機會,

這個案子起訴公然侮辱還有些道理,

檢察官可能認為公然侮辱罪太輕,

因此起訴了恐嚇罪,

恐嚇罪量刑重,

但前提是必須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賴清德說他是原告,

原告不需要出庭。

我要說「賴清德,你錯了」,

法官是可以對原告以証人身分傳喚出庭,

若拒絕出庭,

法官得以強制拘提。

問題是那個法官有這個膽量。

不過舘長可利用這個機會,

好好玩玩賴清德。

人家都把刀送你手上了,

不拿出來用用太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