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起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税的优惠政策,已成为历史。
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而为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展,中国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即销售额乘以1%优惠征收率来计税。这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13%的增值税税率来说,显然是一大减负政策。
而且,根据此前增值税相关法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上述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
但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条例》第七条明确,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田彬彬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以前增值税相关法规判断企业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两个判断标准,即应税销售额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频率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即便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只要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就可以继续当小规模纳税人。
“而增值税新规改变上述规则,如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还想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体是非企业单位(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税交易不经常发生;同时主营业务本来就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显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从‘看规模’转向‘看性质’。”田彬彬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条例》上述核心变化,是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企业”这一主体剔除出去。按照此前的增值税法规,只要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包括企业在内,哪怕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也有机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但如何界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在实务中税企双方很容易引发争议。
“此次《条例》直接把企业排除在外,且仅限于‘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征管上可减少企业的争议,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应放弃幻想,超标就合规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纳税。”葛玉御说。
此前实务中一些企业与税务部门就“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产生争议。
比如根据《人民法院报》披露的一则案例,某通讯公司此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因一笔通讯工程完工后取得较大收入,2020第三季度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收入约657万元。因为这一收入超过500万销售额标准,当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该公司认为其在连续12个月内仅进行过一次税费申报行为,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单位,应继续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纳税。最终该公司将此案上诉法院,但败诉。
田彬彬表示,在此前增值税规则下,一些企业会出现销售额很高,但通过业务结构安排,让“应税行为看起来不频繁”,从而长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较低征收率,由此导致了这类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李军告诉第一财经,《条例》缩小了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主体范围,将此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改成了非企业单位,这增强了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减少了判断什么是“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执法风险和合规风险。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条例》将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象严格限定于“非企业单位”(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类主体的主要业务通常是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等,其应税交易具有偶然性、非经营性,允许它们选择简易计税,避免了为偶尔发生的交易而承担一般纳税人复杂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负担,这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此次调整是一次精准的分类管理优化。它使非企业单位在发生偶然性经营业务时获得了更合理的税务处理方式。
田彬彬表示,《条例》的这一变化,回归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初衷,即为了照顾“规模小、核算能力弱”的经营主体,不是给“规模不小但业务形态特殊”的主体长期优惠。今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标准,从“技术判断”转向“实质判断”,不再只看你“多久发生一次应税行为”,而是看你到底是不是以应税经营为主。此举将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例外”限定给非经营性主体,而不是给所有“会设计业务结构”的市场主体,防止了制度套利,更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