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舘長提起公訴,
罪名是恐嚇罪,
被恐嚇的對象是賴清德。
恐嚇罪成立的法律要件是,
所謂受害人要心生恐懼。
因此舘長要向法官聲請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並接受詰問,
確定他有沒有心生恐懼。
若是賴清德不願或不敢出庭作証,
那法官應判舘長無罪,
並主動追訴賴清德誣告罪。
因為舘長的言語既然未使賴清德心生畏懼,
他去控告舘長恐嚇罪,
不就是典型的誣告嗎?
舘長到底說了什麼?
舘長在直播時回應網友斬首行動問題,
他說了一句「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
就是這句話惹出了官非,
還勞煩賴清德找大律師提告,
想必律師昂貴的訴訟費也是公費支付,
這可都是民脂民膏的納稅錢,
政府不是一天到晚喊窮嗎?
賴清德提告,
又給檢察官拍馬屁的機會,
這個案子起訴公然侮辱還有些道理,
檢察官可能認為公然侮辱罪太輕,
因此起訴了恐嚇罪,
恐嚇罪量刑重,
但前提是必須傳喚賴清德出庭作證。
賴清德說他是原告,
原告不需要出庭。
我要說「賴清德,你錯了」,
法官是可以對原告以証人身分傳喚出庭,
若拒絕出庭,
法官得以強制拘提。
問題是那個法官有這個膽量。
不過舘長可利用這個機會,
好好玩玩賴清德。
人家都把刀送你手上了,
不拿出來用用太可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