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从医疗鉴定结论看,专家并未否定“射频消融”本身的存在价值,而是指出“该患者具备室早(室性期前收缩)手术适应证”。因此,事件被定性为“有适应证但操作和告知不规范”的医疗事故,而非“过度医疗”。

但从临床实际角度,患者仅有“心悸 1 年”,无晕厥、无室速、无心功能不全,家属也回忆“她平时症状很轻”。多家外地医院专家事后表示“药物控制即可,不必急于消融”。在这种“可做可不做”的灰色地带,主刀医生以“不做以后不能全麻”为由,把择期手术变成了“必须先做”的前提条件,且未充分披露左冠窦消融的额外死亡风险,客观上构成了“过度推介”甚至“变相强制”,而这正是家属和舆论质疑的“过度医疗”核心所在。

所以,这种”适应证边缘风险告知缺失+推销式话术”,符合公众对“过度医疗”的直观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