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再生产涉及人类的繁衍问题,属于社会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没有人的再生产,物质资料的再生产以及其产生的物质财富终将将因失去载体而变得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与意义。正因如此,古今中外莫不把男女之间造人的婚姻问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予以规范。本文探讨的是彩礼及相关问题。

我国古代男女婚配,要通过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记载了对齐襄公、文姜兄妹乱来的不齿,所依据的标准是“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翻译成今天的语言,即是想要娶妻怎么办?必定先要告爹妈;想娶妻子靠什么?没有媒人别想她。

《仪礼·士昏礼》是记载周代士阶层婚礼仪制的文献,婚姻成立需要“六礼”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礼是现在的叫法,古人以黄昏为吉时,取“阴阳交替”之意,在黄昏时举行的结婚仪式,取名昏礼。

六礼中的纳征即彩礼,是指“使使者纳币以成婚礼”。孔颖达对此注疏曰:“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意思就是,男方向女方下聘礼,而后婚成,下聘意味着婚约关系的确立。所以古人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的礼制。我国古代婚姻礼制以西周基础,后世多沿袭其框架。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唐代法典,总结前世经验,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律条文,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充分反映了唐朝的法律思想,也是宋元明清法典蓝本。《唐律疏议·户婚》关于婚姻是这样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疏议解释道:“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故礼云:‘娉则为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其意思是说,婚嫁中双方订立婚书即视为婚姻缔结成立;在没有婚书的情形下,男方下聘礼女方受聘财婚姻亦成立,承认聘财是婚姻成立的事实要件。彩礼,也就是聘财应是多少呢?疏议解释道:“聘财不拘重轻,但同媒约言明纳送礼仪者方是。”“‘娉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所送虽多,不同娉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食者’,谓送钱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娉财。”其意思是,聘礼重在形式上完成“纳征”之礼,以表达对婚姻的尊重,不论财物多寡。到了《大明律·户婚》,直接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其意思是,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是婚姻订立的两项必备条件。

聘礼即彩礼在婚姻缔结失败时如何处理呢?唐、明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悔婚。唐律规定:(1)女方在已有婚书私约或者受聘财的情形下悔婚,除去处以杖六十之刑外,还得将婚约履行完毕。(2)女方将女另许他人还未成婚,处以杖一百之刑。女方追归前夫,如果前夫不娶,女方须返还聘财,与后夫婚成。(3)女方另许他人,婚姻已成,处以徒一年半之刑,返还聘财。明律比唐律加重了打击悔婚,特别是加重处罚女方悔婚的情形。明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婚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对男方悔婚而言唐律规定“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明律除规定不追聘财外,男方悔婚罪同女方:“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第二种情形是妄冒。妄冒是指婚礼中的冒名顶替等欺骗性行为。唐律对妄冒一方作出刑事处罚,没有对聘礼作出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己成者,离之。”明律对此予以补充,女方妄冒“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加一等,不追财礼”。

第三种情形是违律为婚。唐律的违律为婚是指“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违律为婚的情形诸如同姓为婚;杂户、官户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唐律规定违律为婚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双方需解除婚姻关系,“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对聘财的处理则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即只有在女方妄冒为婚的情形下男方才可以追回聘财。如果男方没有过错,娉财仍不得追回,似乎对男方有失公允。明律对此有所改进,以男方是否知晓违律为婚判定男方是否可以追回聘财。“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对此解释道:“娶者知情,则必有罪,所谓彼此俱罪之赃也,故追入官。不知情,则被欺骗,犹取与不和之财也,故追还给主。不论已未成婚,皆同。”明律将过错责任引入违律为婚下聘财的处理,与唐律相比更显公平。

由上可知,在我国古代婚姻中,男方向女方纳聘财即给彩礼,首先是婚姻成立的“六礼”中的内容之一,也是婚约关系存在的证明,更是对婚姻缔结的担保,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悔婚等情形,视情况要返还彩礼,甚至要加倍返还的。

新中国成立后,把民国的法律废除了,婚姻法成了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被毛泽东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之一”。该法于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实施。新婚姻法对旧中国绵延千年的婚姻制度进行了犁庭扫穴,彻底废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核心的传统婚姻模式,构建起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核心的新婚姻制度。古代作为婚姻缔结必要条件之一的男方向女方纳聘财即给彩礼在法律上取消了,该法第二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意思是,彩礼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婚姻是否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在民间,男女的登记结婚意味着在法律上成了合法夫妻,但是,在传统中缔结婚姻的仪式依然延续保留着。《仪礼·士昏礼》中的“六礼”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尽管各地风俗存在着一定的变化,环节有删减,主要程序与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男方向女方纳聘财即给彩礼,作为民间结婚习俗中的重要环节依然保留着。

当出现关于彩礼的纠纷如何处理呢?我国现行有效的处理处理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之前的婚姻法予以废止。该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制定通过法释〔2024〕1号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彩礼什么时候才可以要求返还呢?

首先,该司法解释确定了彩礼的范围。

该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其次,该司法解释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必须返还。该法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意思是说,只要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是法律所禁止的,必须返还。

第二种情形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例外情形下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该法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该条的意思是说,只要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第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关于彩礼的问题先说这么多。其实聪明人一眼便知,以上所谈的属于彩礼的表面问题,没有分析男人娶妻为何要给女方彩礼?换言之,彩礼的本质是什么?我将在下文关于婚姻家庭的思考中给与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