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女子酒后去上厕所时,发现分手不久的前男友和闺蜜同在厕所,认为二人举止亲密难以接受,后跑向阳台爬上楼梯,最后跌落到一楼致重伤,双下肢截瘫。事后,女子将前男友及闺蜜等当晚一起喝过酒的人起诉到法院索赔……
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女子的闺蜜、前男友等3名被告被判按原告损失总额的5%(6.9万余元)为限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醉酒后见前男友和闺蜜同在厕所
女子难以接受,坠楼致瘫痪
判决书显示,女子王某与薛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分手。她与被告郭某系闺蜜关系,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
2024年10月20日凌晨3点左右,4人在王某的出租屋内,王某因醉酒回卧室睡觉。王某诉称,自己在晕晕乎乎的醉酒状态下去上厕所时,看到前男友薛某与闺蜜郭某在厕所,闺蜜坐在前男友的腿上,自己一气之下转身离开,晕乎乎不知怎么就爬上房顶,最后失足跌落,导致胸部以下瘫痪。事后,王某将前男友、闺蜜和朋友三人起诉到法院索赔。
郭某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到,当晚几人在外面共同饮酒,结束后送王某回家,其间未发生任何口角和争吵,自己也未坐在薛某的腿上。据郭某所述,薛某与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发生矛盾分手一个月,其间王某多次与自己聊天以及一起多次去薛某家门口附近等他。当晚,在自己与李某离开时,王某与薛某在旁边聊天,自己和李某到楼下时发现王某躺在楼下。作为共同饮酒人,郭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义务责任,把原告王某安全送到家中,原告王某坠楼时,自己已先行离开王某住处,已超越可预见的合理范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薛某、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事发当天是郭某主动联系李某相约见面,当时薛某、李某都不知道原告王某和郭某一起到了约定的地点。见面后,双方聊天的过程没有发生任何言语冲突,后薛某联系代驾开车将原告送到住处,到原告住所后,原告又主动要求薛某到其房间内聊天。原告及郭某、薛某、李某四人在原告住所聊天过程中没有发生劝酒的行为,也没有言语上的冲突和矛盾。原告主动回卧室休息后,郭某、薛某在卫生间聊天。当时卫生间的门是敞开的,原告发现后自己奔向了阳台,薛某下意识感觉到情况不对,随后也跟着去了阳台。薛某发现原告已翻越阳台台阶,情急之下用双手拽住原告双手进行施救,还呼喊救人,后因体力不支王某坠地。
闺蜜和前男友等共同饮酒者
被判补偿原告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27日,原告王某与薛某是恋人关系,后二人分手。2024年10月19日晚上,王某曾与被告郭某、薛某、李某在一起喝酒,几人回到王某住处后,王某未饮酒,回到卧室休息,另外三人在屋内聊天。这期间,王某从卧室内出来,看到闺蜜郭某和前男友薛某同在卫生间,认为二人举止亲密一时难以接受,便跑向阳台,爬上楼梯、跨过窗户。薛某紧随其后,发现原告要翻过围墙向下跳时,上前拽住原告的手进行施救并呼救,最后因体力不支,原告从二层楼顶坠落到一楼地面,导致重伤。后经鉴定,王某双手大部分肌瘫、双下肢截瘫等,王某目前符合完全护理依赖。
法庭上,王某当庭变更诉请金额为51万余元,庭后又变更为43万余元,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的相关损失138万余元。另查明,郭某垫付了200元救护车费用,薛某垫付了11000元医疗费用。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郭某、薛某、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事发前三被告与原告有共同饮酒行为,但事发地点在原告家中(租房处),事发前三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回到住处后,原告在家中并未再次饮酒,而是去卧室休息,视为三被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安全护送及照顾义务,先前的共同饮酒并未造成原告处于危险状态,故原告不能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向三被告主张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伤后果,系自己酒后不冷静的自残行为造成的,与各被告并无因果关系,但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存在共同饮酒的事实,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共同饮酒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原告损失总额的5%(6.9万余元)为限,法院酌定被告郭某补偿2%,被告薛某补偿2%,被告李某补偿1%。
扣除郭某、薛某前期垫付的部分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郭某补偿原告王某损失27547.69元,被告薛某补偿原告王某16747.69元,被告李某补偿王某13873.85元。
原标题:女子醉酒后见前男友和闺蜜同在厕所难以接受,坠楼致截瘫起诉多方索赔 判了
编辑:陈艳琦 责编:吴光亮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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