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讯杂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布了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多项金融监管规定,该行及3名时任相关职务人员均受到处罚,罚没款总计达374.25万余元,公示期均为5年。
据处罚信息显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文号:广东银罚决字〔2025〕40号)在金融业务运营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融统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征信以及反洗钱业务管理等多个领域。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74.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05.4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74.25万余元,处罚决定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公示期至2030年12月30日届满。
除银行本身外,3名时任该行相关职务的责任人也因对应违规行为承担了相应责任。其中,时任广东华兴银行零售信贷部(普惠金融部)相关职务的崔某(处罚文号:广东银罚决字〔2025〕41号),对该行征信及反洗钱业务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具体表现为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以2.2万元罚款。
时任广东华兴银行法律与合规部相关职务的廖某芸(处罚文号:广东银罚决字〔2025〕42号),因对该行反洗钱业务管理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问题,被罚款3.5万元。
同部门时任相关职务的金某(处罚文号:广东银罚决字〔2025〕43号),则因对该行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责任,具体为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以2万元罚款。上述两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同样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公示期均至2030年12月30日届满。
金融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尤其是在征信、反洗钱等关键领域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此次对广东华兴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再次释放出监管层严管金融市场、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关人员履职责任的强烈信号。
业内人士提醒,金融机构应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各项金融监管规定,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而相关从业人员也需强化合规意识,依法依规履职,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