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
2026年01月15日 11:23:57 来自上海
1月15日,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1月12日,湘潭县一名15岁违法行为人因一年以内二次以上盗窃,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这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湘潭县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案件。
2026年1月8日凌晨,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发生一起车内财物被盗案。受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车辆,被人以“拉车门”方式盗走现金3100余元及香烟10余包。
湘潭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通过大范围调取监控锁定两名嫌疑人作案轨迹,并确认其身份分别为张某某、刘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
1月12日,民警获悉二人潜回家后,将其抓获归案。经审查,张某某、刘某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由于张某某一年内已有盗窃行为,此次属一年以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符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规定情形。
对此,湘潭县警方依法对张某某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澎湃新闻注意到,今年1月1日起,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已有多名因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被执行行政拘留。1月3日,广东湛江3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13天。被抓后,其中一名彭姓少年竟然表示:“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警方通报称,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发生矛盾,遂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4人在该县一楼房无人区域,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和殴打等行为,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
公安机关依法对付某某等四人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王某某乙不满14周岁,被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多地警方提醒,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未成年人也应为其严重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法律面前无侥幸,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要牢牢守住行为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