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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2日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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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裁判文书网“法官隐名”一事作出回应,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于司法公开这一重大议题。1月7日,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媒体明确说明:“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这一说明虽然澄清了“操作失误”本身,却也将一个更深远的命题推至台前:看似偶然的技术疏漏,实则如一棱镜,折射出中国司法公开在经历十年“单兵突进”后,所面临的深层系统性压力与转型阵痛。从早期“应公开尽公开”原则下的迅猛增长,到近年上网文书数量的剧烈波动,再到为平衡隐私保护而引发的争议,这项承载着推动法治进步使命的工程,其道路可谓曲折。我们不得不深思:如何才能真正将这件“好事”办好,并使之行稳致远?
裁判文书上网数量的“过山车”式震荡
要全面理解当下的争议,必须回顾裁判文书公开的宏观数据轨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官方数据,其波动之剧烈令人瞩目:2020年上网文书达1920万件,为历史峰值;2021年降至1490万件,同比下降约22.4%;2022年为1040万件,降幅扩大至约30.2%;2023年更是降至511万件的低谷,同比骤降50.9%。而在2024年,数据强势反弹至1040.2万件,同比大幅增长约103.5%。这种“断崖式下跌”与“V型反弹”交织的“过山车”行情,清晰地反映了系统处于深刻调整期的不稳定状态。“法官隐名”事件,只是这一宏大背景下的一处显性症候,远非“操作不熟”等偶然因素所能解释。
“震荡式变化”背后的三重压力合围
首先,是基层法院“人案矛盾”与无限公开责任的叠加压力。裁判文书上网已从一项改革荣光,演变为一项压在办案法官肩头的繁重行政负荷。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超过350件,“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常态。在此背景下,每一份文书所必需的精细化隐私筛查与脱敏处理,都构成了对有限司法资源的严峻挑战。当考核指挥棒变化,数量收缩便成为一种本能的减压选择。
其次,是公民权利保护与数据安全风险陡增带来的倒逼压力。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与实施,社会对隐私保护的诉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庞大的裁判文书库也成为商业爬虫和无序数据挖掘的目标,甚至被“黑灰产业”利用,带来了难以管控的外部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亦坦承,正是出于对此类问题的回应,才启动了以“严格风险筛查、完善公开标准”为核心的针对性整改,这直接导致了上网数量的战略回调。
最后,是公开“规模效应”与“实质效能”失衡催生的改革压力。十年累积,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拥有过亿文书的同时,也暴露出检索不便、质量参差、权威性不足等问题。海量普通文书与具有重要法律价值的文书混杂,反而稀释了司法公开的指引与教育功能。这推动最高法启动从“数量累积”到“质量优选”的战略转型,于2023年决定建设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的“人民法院案例库”。
从“单兵突进”到“体系协同”:司法公开的未来出路
要将司法公开这件好事持续扎实地办好,必须正视上述深层矛盾,进行系统性破题。
其一,为基层实质性减负,推动“技术赋能”与“精准公开”相结合。面对海量文书处理需求,应大力研发和推广可靠的智能隐名、信息脱敏系统,将法官从繁重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同时,公开策略应更为精准,优先加大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具有普遍法治引领、教育、警示价值文书的公开力度,提升公开的“效能密度”。
其二,完善规则体系,构建权利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精细化平衡机制。最高法表示正在研究完善隐名规则、撤回机制等,这是一个积极信号。未来的规则应清晰地界定何者必须公开(法官姓名、案号),何者必须隐去(当事人敏感信息),并建立便捷、透明的权利救济渠道。
其三,推动“库网融合”,打造分层互补、协同高效的司法公开新格局。未来的理想图景应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继续承担“应公开尽公开”的基础数据库功能,保障司法透明的广度;人民法院案例库则发挥“权威规则供给”的指导作用,通过精选的标杆案例提升法律适用统一的精度。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满足社会各界多元化、深层次的司法需求。
向领先者看齐
裁判文书网十年来的起伏与争议,是中国社会治理透明化进程中的一个深刻注脚。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院系统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上已然“遥遥领先”,这种“单兵突进”在赢得赞誉的同时也面临巨大压力。“法官隐名”操作已被纠正,事件本身或可翻篇。然而,由此揭示的核心命题愈发清晰:如何不让勇敢的领跑者因疲惫而减速,而是让所有公权力部门加速跟上、协同前进?
当法院系统已能公开上亿份详细载明裁判理由的文书时,很多行政部门的决策过程、执法数据仍停留在“结果告知”或“选择性公开”的层面。这种巨大的“透明度温差”,不仅造成了社会监督压力的畸轻畸重,更深层次地制约了国家整体治理效能的提升。
公众的终极期待在于,司法公开所展现的勇气与智慧,能够激励所有公共部门在决策透明、数据开放上的同步看齐。只有当公开、透明从某个领域的“特质”内化为所有权力运行环节的“本能”,法院系统的“单兵突进”才能真正融入社会进步的洪流,中国司法公开的下一个十年,方能更加行稳致远。这已超越了司法改革的范畴,是一场意义更为深远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革命。(特约评论员 孔一 浙江农林大学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