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工资充值至内部消费系统,员工:欠薪还强制消费!公司:这是福利!法院判了

来源:工人日报-2026-01/0914:20

又到岁末年终

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薪水

是广大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

有企业在工资支付方式上打起小算盘

比如“以券抵薪”“以物抵薪”

湖北一家公司在发工资时

将工资充值至内部消费系统

这是什么操作?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0年11月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4年12月,该公司向李某发放11月工资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7000元,次日将另外1000元工资充值至公司内部系统的个人账户中。

2025年1月,李某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强制充值消费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于次日签收。

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2024年11月工资中确有1000元被充值至系统账户,且其多次向该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则称,该充值属于福利发放形式,并非工资组成部分,且事后已以现金形式补发了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该公司将职工部分工资充值至内部消费系统,虽可用于消费,但不具备货币的支付与流通功能,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主支配权,违反了工资支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即使该1000元已在后续工资中补发,因补发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影响其在解除时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李某因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法院遂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

此前,《工人日报》曾报道一起“以券抵薪”的案例

江苏一家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的工龄补贴,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在指定平台消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企业该行为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龄补贴差额。

上述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

因为它触及了

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

关于工资该怎么发

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

劳动法明确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则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再次提醒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

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以货币形式足额、及时支付工资

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任何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

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