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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0日 10:52:44 来自河北省

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阜阳男子王某与女子张某甲2024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两个月后谈婚论嫁,王某向张某甲支付了60万元彩礼。2025年1月,张某甲用部分彩礼钱购买价值91616元的黄金首饰。2月5日,两人在当地举办了婚礼,王某按习俗支付了上下轿礼6.4万元、门帘钩子1000元、条机礼600元、猪肉折价款2000元。

两人仅举办婚礼并未领证。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约40天,两人矛盾不断,张某甲离开返回老家。同居期间因王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张某甲返还了15万元彩礼。王某将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甲、尚某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款43.74万元。

法院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还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故王某要求尚某甲、张某甲共同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定66.76万元均属于彩礼款,扣除返还的彩礼款15万元及支付的黄金首饰款9万余后,酌定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王某彩礼款298188.8元,这个数额,相当于剩余彩礼的约69%。王某返还张某甲的嫁妆。张某甲及其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